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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現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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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資訊媒體區
租借辦法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證櫃管創簽第940800184號訂定 * 申請書下載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多功能資訊媒體區(以下簡稱本場地)之管理使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場地除本中心自行使用外,以提供政府機關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立案之團體﹑公司、法人為限。
三、 凡欲使用本場地者,應先填具申請表,並經本中心審核後,繳納場地設備維護費,始具申請效力。
四、 場地設備維護費(包括場地﹑空調﹑音響﹑燈光等費用)收費標準分上、下午及晚上三個時段,每個時段費用為新台幣伍仟元,國定例假日暨休市期間則加倍收取。
五、 使用時間:(一)上午9時至12時(二)下午2時至5時(三)晚上6時至9時
各申請使用單位應依所需時段於申請表填寫清楚,按時使用。
六、 為加強對即將掛牌上櫃或登錄興櫃及已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公司之服務,本中心免費提供本場地供其辦理財務、業務說明會。
七、 申請使用單位辦妥申請手續後,需經本中心同意方可延期或變更使用日期。未如期或因故取消使用者,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得與本中心另議租借日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外,其所繳納之場地維護費概不退還。
八、 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使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原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並拋棄一切賠償請求權。
九、 使用單位需作場地布置時,應先知會本中心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擴音﹑錄音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

申請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發還,並限制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與政策者。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活動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損及本中心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行為,造成本中心多功能資訊媒體區秩序紊亂者。
(六)違背本辦法有關規定事項者。

十一、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