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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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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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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70013242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之1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公 告 事 項: 一、為增加投資人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槓桿反向ETF)之便利性,增訂投資人買賣上櫃槓桿反向ETF之適格性條件,於他家證券商有買進槓桿反向ETF成交紀錄,亦可直接符合適格性要求。
公 告 事 項: 二、為確實落實具風險意識之投資人始可參與槓桿反向ETF之投資,增訂證券商應落實「瞭解客戶程序(KYC)」,如發現客戶為符合買賣槓桿反向ETF之資格條件而有從事異常買賣行為之虞,例如成交日期過度集中於最近交易日(如:均集中於五至十個交易日)或交易標的集中於深度價外之認購(售)權證,證券商應評估客戶是否具有槓桿型產品的實質買賣經驗,必要時得拒絕受託買賣槓桿反向ETF。
公 告 事 項: 三、另因繼承而取得上櫃槓桿反向ETF之投資人,賣出不受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之1之適格性條件限制,證券商得接受其委託賣出繼承取得之槓桿反向ETF,但應限制不得受託買進。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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