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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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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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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1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800528921號
主   旨: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17條規定,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03577號函同意核備。
公 告 事 項: 一、為配合近期主管機關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暨使上櫃公司重大訊息相關規範更臻完備,爰修訂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本次處理程序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重大訊息申報事項之調整: 1、上櫃有價證券經本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及其回復原狀等情事,暨上櫃公司遭依法執行搜索情事,係屬對證券價格或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爰修訂第4條第1項第1、19、40款規定。
2、上櫃公司取得商業銀行發行三個月內到期之保本及保息理財商品,屬普遍性之一般理財行為,為符重大訊息之重要性原則並避免資訊重覆申報,爰修訂第4條第1項第20款第1目之4,明訂上櫃公司豁免申報適用範圍。
(二)放寬關係人交易適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規定: 1、配合近期取處準則適用範圍之增訂,爰明訂上櫃公司關係人間之使用權資產交易應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暨考量上櫃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之成本負擔及資訊揭露之效益,爰放寬上櫃公司關係人間不動產交易適用說明記者會之重大性標準,修訂第11條第1項第8款相關規定。
2、考量經營營建業務之上櫃公司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分成、分售)等方式取得不動產,係屬一般經常性之營業行為,增訂第11條第1項第8款第4目規定,豁免其適用說明記者會。
3、考量上櫃公司與其同一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或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使用權資產交易係屬集團公司業務之整體規劃,增訂第11條第1項第8款第5目規定,豁免其適用說明記者會。
(三)其他調整:由於處理程序對上櫃公司規範之內容,第一上櫃公司皆須比照辦理,爰於第2條增列第1項,統一敘明本處理程序有關上櫃公司之規定於第一上櫃公司準用之,並配合修改或刪除相關條文中有關第一上櫃公司適用之文字。
另由於處理程序規範上櫃公司之部分條文,同時亦規範第二上櫃公司,爰於增列之第2條第1項後段中敘明之,並且配合刪除相關條文中有關第二上櫃適用之文字。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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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5289211-1.doc108005289211-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