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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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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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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14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80052902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17條及第2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其中第17條修正條文自明(109)年3月23日起實施,第22條修正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08)年3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00839號函。
公 告 事 項: 考量市場需求及投資人交易習慣,參照上櫃及上市股票之規定,將興櫃股票申報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由現行單一固定升降單位調整為6個不同級距,爰修正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17條,並經評估電腦系統修正所需時程,自明年3月23日起實施;另同辦法第22條有關興櫃股票系統外議價交易之規定僅酌作文字修正,自即日起實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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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5290211-1.doc108005290211-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