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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交易制度

制度說明

一、 前言:

興櫃股票市場建置目的主要在將未上櫃(市)股票之交易納入制度化管理,故未要求申請公司本身之獲利能力及股權分散等條件,亦未訂定類似上市櫃股票之審查程序,只須有兩家以上之推薦證券商推薦,即可申請登錄興櫃交易,興櫃股票由推薦證券商的買進及賣出報價主導交易,推薦證券商負連續且買賣雙向報價之義務,而且興櫃股票成交的對方一定是各該興櫃股票的推薦證券商,投資人之間無法相互成交。

二、 興櫃股票交易流程:

興櫃股票交易流程.jpg

三、 興櫃股票交易制度

  1. 交易時間:上午9時~下午3時。
  2. 漲跌幅度:無漲跌幅限制。
  3. 交易單位:1股。
  4. 最低升降單位:與上櫃(市)股票相同,依股價高低區分為6個不同級距(如下表)。
    興櫃股票價格級距升降單位
    1股價 < 10元0.01元
    210元≦股價 < 50元0.05元
    350元≦股價 < 100元0.1元
    4100元≦股價 < 500元0.5元
    5500元≦股價 < 1,000元1元
    6股價≧1,000元5元
  5. 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造市義務:

    1. 推薦證券商之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
    2. 連續報價:交易時間內,推薦證券商之報價經成交或取消應於3分鐘內重新報價。
    3. 雙向報價:推薦證券商原則上應為「買進」及「賣出」之雙向報價。
    4. 推薦證券商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5%。
    5. 單筆報價數量不得低於最低報價數量:

      (1) 報價價格 < 20元,最低報價數量5千股。

      (2) 20元≦報價價格 < 100元,最低報價數量3千股。

      (3) 報價價格≧100元,最低報價數量2千股。

  6. 成交原則:如果投資人的委託價格達到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到價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價≧推薦證券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推薦證券商報買價),本中心電腦系統會將委託單分配給報價最佳的推薦證券商,由本中心電腦系統輔助成交;若委託價未達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未到價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價 < 推薦證券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 > 推薦證券商報買價),推薦證券商則無成交義務。
  7. 系統外議價交易:推薦證券商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進行系統外議價交易時,除須符合交易數量10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500萬元以上之條件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同一交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且交易對象非該興櫃公司之內部人。
    2. 其他經本中心核准之情事。
    3. ※興櫃股票系統外議價交易方式彙總如下:

      交易對象交易種類說明數量/金額之規定成交價之規定
      推薦證券商與證券經紀商之客戶同一交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買賣任一方不得為興櫃公司之內部人)成交數量或金額符合規定者,投資人可委託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交易數量10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500萬元以上1. 成交價與當時推薦證券商報價差距不得逾10%
      2.如為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成交價須介於推薦證券商報買價與報賣價間
      其他經本中心核准事由
      證券經紀商錯帳為利經紀商受託買賣發生錯誤之反向處理
      推薦證券商與欲加入推薦之自營商與即將加入推薦之自營商系統外議價為利即將中途加入推薦之自營商取得所需券源交易數量3萬股以上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系統外議價須遵守其內部作業辦法之規範


  8. 興櫃股票個股暫停交易機制:考量興櫃股票未設漲跌幅度之制度,為避免投資人因價格異常波動產生交易風險,當交易時間內個別興櫃股票成交均價與前一營業日之成交均價差距達50%(含)以上時,即暫停該檔興櫃股票之交易直到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並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交易,但有下列特殊情形者,不納入興櫃股票個股暫停交易機制之管控:

    1. 已公告終止興櫃交易之次一營業日起。
    2. 當日為除權除息交易日。
    3. 當日為減資恢復交易日。
    4. 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
    5. 興櫃股票前一營業日成交均價低於1元者。
  9. 投資人委託價格申報範圍(111年10月17日起實施):除登錄興櫃股票交易首五個營業日外,投資人委託價不得超過下單當時各股票全體推薦證券商間「最佳買賣報價(最高買進報價及最低賣出報價)均價」(即控管基準價)之上下30%,如委託價超過申報範圍,將無法輸入委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