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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中全面逐筆交易專區

前言

國外主要股票市場(如美國、英國及鄰近香港、新加坡等)開盤及收盤採集合交易(上巿巿場稱為集合競價),而盤中則採逐筆交易,目前我國期貨、選擇權及權證等商品盤中皆已採行逐筆交易,僅股票市場盤中仍採集合交易。為與國際接軌並使投資人跨商品間之套利、避險、策略性交易採同一交易機制而更具效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民國107年9月3日公布「為提升交易效率並與國際接軌,證券市場將推動逐筆交易,預訂於109年3月23日正式上線」。

集合交易與逐筆交易制度之比較

一、兩制度相同處:
集合交易與逐筆交易之買賣申報優先順序皆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即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開巿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繼續撮合

二、兩制度相異處:

集合交易與逐筆交易差異比較表

詳細說明如下:

(一)交易效率及資訊透明度:

  1. 集合交易:投資人之買賣申報一段時間撮合一次,並揭示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另每5秒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2. 逐筆交易:投資人之買賣申報隨到隨撮,即時揭示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另提供5秒「行情快照」,投資人可自行選擇所需之資訊頻率)。

(二)成交價格:

  1. 集合交易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一次只有一個成交價:

    (1)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2)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3)合乎前二原則之價格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巿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巿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巿開始交易基準價之價位。

    集合交易撮合釋例

    某上櫃股票於撮合前之委託情形如下圖一:

    撮合前之委託情形

    依前述集合交易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則當次「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撮合之成交價為105元成交60張(當次撮合可以滿足的最大成交量為60張,相對應的價格為105元;若成交價為104元,則當次撮合能滿足的最大成交量僅有40張),如下圖二。

    撮合成交價

    撮合後剩餘委託揭示結果如下圖三:

    撮合後之剩餘委託情形

  2.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一次可能會有多個成交價:

    (1)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上述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決定原則,簡而言之,即為依已存在委託簿對手方的指定價格成交。

    逐筆交易撮合釋例

    與圖一相同釋例,105元買進60張為新進委託單,如下圖四:

    逐筆交易撮合前之委託情形

    依前述逐筆交易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則當次「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撮合之成交價如下圖五(共有3個成交價),撮合後剩餘委託揭示結果如下圖六(與圖三相同):

    成交結果及順序.jpg

    撮合後之剩餘委託情形

(三)委託種類

  1. 集合交易:僅有當日有效(Rest of Day,ROD)限價單一種委託方式。
  2. 逐筆交易:逐筆交易時段下,委託單種類可以區分不同價格類別及有效期別:

    (1)價格類別可區分為:限價、市價

    (2)有效期別可區分為:當日有效(ROD)、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 IOC)、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ill or Kill, FOK )

    2種價格類別搭配3種有效期別,共計有6種委託方式(如下圖七)。

    逐筆交易新增委

逐筆交易新制度介紹

一、適用時段:當巿第一次撮合(即開盤)採集合交易撮合,其後至13:25分採逐筆交易撮合,13:25至收巿仍維持採集合交易撮合,故逐筆交易之適用時段為當巿第一次撮合後至13:25之時段(以下簡稱盤中逐筆交易時段)。

二、新增委託單種類: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等種類,可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

(一)市價委託單:

  1. 投資人以市價委託無須指定價格,以先前輸入之對手方限價依序成交。由於巿價單並未指定價格,所以當對手方也是巿價單時,系統會給予巿價單一個轉換參考價格,以利執行撮合成交(對手方如亦為巿價單,成交價格即為系統已給予對手方之轉換參考價格)。
  2. 轉換參考價之轉換原則如下:

    (1)市價「買進」委託以最近一次成交價(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時採當巿開始交易基準價)、最高委買限價、最高委賣限價三者中「最高價」作為轉換參考價格;

    (2)市價「賣出」委託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時採當巿開始交易基準價)、最低委買限價、最低委賣限價三者中「最低價」作為轉換參考價格,再依先存在委託簿內的巿價單之轉換參考價為成交價格。

    (3)巿價單之轉換參考價格如與最高委買限價或最低委賣限價相同時,其撮合順序優先於限價買賣,也就是巿價單有最優先之撮合順序。

  3. 不得使用市價委託之有價證券如下:

    (1)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有價證券,為避免市價委託之成交價格超逾預期,不適用市價委託。

    (2)管理股票、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因採行集合交易,不適用市價委託。

    (3)禁止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為避免成交價低於平盤價,不適用市價委託。

(二)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係指若不能立即成交之委託數量即自動取消的委託,此等委託特性為不會留存於委託簿中,由系統自動取消。例如委託下單10張後,僅立即成交6張,則剩餘4張未成交之委託自動取消。

(三)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指委託必須全數成交,若該筆委託不能全部成交,則全數取消不予成交,此等委託特性亦不會留存於委託簿中。例如委託10張,若立即只能成交6張,則全數10張均取消不予成交。

委託種類及適用時段

三、瞬間價格穩措施:為避免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若個股之任一試算成交價超過參考價格之3.5%(包含上漲及下跌),將延緩逐筆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以集合交易撮合,之後再恢復為逐筆撮合。參考價格之決定方式如下:

(一)9:00-9:05:以集合交易產生之當巿第一次撮合成交價作為基準,第一次撮合如無成交價,則為開始交易基準價(原則是前一營業日的收盤價)為準。

(二)9:05以後:當筆委託輸入時點往前5分鐘,計算該段期間內各筆價格及數量之加權平均成交價(即滾動式計算加權平均成交價)。若5分鐘內無任何一次成交價,則參考價以最近一次成交價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

四、盤中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實施方式:

(一)自個股當巿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巿前一段時間(即開盤後至13:25分)之時間內,若遇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後5分鐘內,以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集合交易成交價作為參考價,5分鐘後恢復滾動式計算加權平均成交價。

(二)如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以集合交易進行撮合後,買賣委託無法成交(即無成交價),恢復逐筆交易後,以前5分鐘滾動式計算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標準。若5分鐘內無任何一次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作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

(三)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期間,投資人仍可輸入限價且當日有效之委託單,但不接受市價委託、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之委託。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時,交易系統會自動刪除所有已存在委託簿上之一般巿價之委託,並回報證券商,再由證券商回報給投資人。

(四)不適用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有價證券:

  1. 除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
  2. 管理股票。
  3. 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
  4. 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
  5. 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

五、行情揭示資訊: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每5秒提供行情)。

宣導資料

逐筆交易制度之簡介

盤中逐筆交易宣導手冊

盤中逐筆交易漫畫 - 神速配篇 (新式委託介紹)

盤中逐筆交易漫畫 - 想當年篇 (集合競價 vs. 逐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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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公告下載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證櫃交字第1070053948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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