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00001000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第12條之1第1項第5款部分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14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72173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5款,增訂上櫃公司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核閱報告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規定。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各上櫃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資訊廠商、本中心各部室、記者室、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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