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000134641號

附件:附件一-修正法規


主旨:為配合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得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等條文暨配合修正之「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七、八(如附件),均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33條、「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第11條、「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14條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21940號函。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證券金融公司、各資訊廠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資訊部、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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