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10008771號 |
附件:如文 |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11條條文如附件,自本(101)年4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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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4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148701號函。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