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40400497號 |
附件: |
主旨:105年度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債券選擇權、債券遠期、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與推廣期間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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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金融機構使用旨揭系統成交債券選擇權及債券遠期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如下: (一)「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點五。 (二)「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 二、金融機構使用旨揭系統成交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如下: (一)利率交換契約: 1、「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五乘上成交契約年期,但以十萬分之二為上限; 2、「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二點五乘上成交契約年期,但以十萬分之一為上限。 (二)遠期利率協定契約: 1、「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二; 2、「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 (三)105年度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之收費標準依前述費率八折計收。 三、證券商透過旨揭系統成交債券選擇權、債券遠期、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者,毋須再繳納營業處所經營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服務費。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