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500318751號 |
附件:如主旨 |
主旨: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3項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106年1月16日起實施。
|
依據: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11點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396451號函。 |
公告事項:為開放國內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採現金申購買回,及提升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之報價義務規範,爰配合修正旨揭相關規章。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