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6000823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2條之2及第15條之3之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申請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7888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考量上櫃公司董事會如為提請股東會決議解散之議案,雖該解散議案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生效力,然已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爰將「經董事會決議為提請股東會決議解散之議案者」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及分盤交易之事由。另為避免變更交易方法、恢復為普通交割、採行或取消分盤方式交易等處置措施,櫃檯買賣市場與集中交易市場實施時間不一致,爰增訂因配合跨市場作業所需得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實施之規定。修正重點請詳修正條文對照表。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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