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證櫃輔字第1060017429號

附件:無


主旨:有關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2條第9項所定預先收足款券措施補充說明,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業務規則第62條第9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人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大量委託買賣後大量撤銷,經本中心通知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預先收足款券措施者,於當日沖銷交易採先賣後買,先賣部分無券可供預收時,應先預收賣出委託金額之款項。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本中心交易部、監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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