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6003340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以下簡稱評等辦法)第3條及第5條如附件,自107年4月1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39853號函
公告事項:為更客觀衡量流動量提供者權證報價波動率之穩定度,將評等辦法之造市品質指標中「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最大變動值」指標改為「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標準差」指標。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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