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00629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8項規章部分條文、「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相關附件,暨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應檢附推薦證券商及律師填製之檢查表,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055241號函。
公告事項:本中心為扶植營運績效已顯現且具成長性,但尚未能符合獲利能力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經參考國外證券市場之上市條件,並考量我國投資人結構,增訂以「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作為衡量公司規模及經營績效之一般上櫃標準,並採行相關配套措施,以提供申請上櫃公司多元之上櫃條件選擇,暨配合上櫃審查實務運作,爰修正本中心旨揭規章及相關附件。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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