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0096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7點及第16點、「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21點、第23點及第24點、「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第1點、第3點及附件「產業專家諮詢事項表」、「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時間及議程安排原則」第2點、「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附表一「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自公告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施行。
依據: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28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4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061621號函。
公告事項:為提升股票初次上櫃申請案之審查效率,修正審查期限原則上為案件收文次週起之六週內提報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暨採行相關配套措施,爰修正本中心旨揭規章及相關附件。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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