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700528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暨新增「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適任性檢查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688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簡化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參與證券商及流動量提供者資格審查作業程序、開放期貨商兼營證券自營商者可申請擔任ETF參與證券商,暨調整ETF流動量提供者應開始報價之時間,爰修正旨揭相關規章。

二、於旨揭修正相關條文實施前已函送本中心辦理ETF流動量提供者資格審核者,沿用現行規定完成流動量提供者後續審查作業。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