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801002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附表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及附表一之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50條。

公告事項: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修正及本中心對興櫃公司監理實務作業之需要,爰修正旨揭本中心規章附件。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