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099001921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災、選舉或國定假日之處理作業」、「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等7種規章暨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相關附件檢查表(詳如附件),自本(99)年9月1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31條、「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第11條、「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14條、「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254661號函。
公告事項:有關本中心本次配合修正相關規章其修正重點謹臚列如次:
一、公告事項:規範發行人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之權證上櫃公告中,應載明事項及明確規範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為國內有價證券者,其發生變更交易、停止或終止買賣等情事之本中心處理程序,爰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條之1第3項第11、12、17款及第12條之10第1、3項規定。
二、發行條件:
(一)有關以外國標的發行之國內權證其每一單位最低發行價格為0.6元,發行單位為一千萬單位至五千萬單位。
(二)外國標的股票市值不得低於(含)5億美金,另標的證券流動性情形,標的股票或存託憑證最近3個月份成交股數(單位)占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上市單位達20%、或標的股票最近3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1億股以上。
(三)為利於證券商發行權證更具彈性,規範證券商於1:1至1:0.01區間內得自行訂定權證之行使比例。
(四)參採以國內股票為連結標的之權證發行額度,規範以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其標的證券可發行額度限制為15%,且僅得發行歐式、非上(下)限型之權證。
(五)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發行之權證,其履約方式則一律採現金結算為之。
(六)規範發行人應自權證申請發行日起至到期日止,於其公司網站及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標的證券或指數之最新交易資訊及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
(七)配合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第1、3、4、5、6、7款、第11條第6項、第26條及第12條第4款規定。
三、公開銷售說明書:規範發行人於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之發行計畫須載明事項,及規範標的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應列示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爰修正「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8條條第1項第11、12款及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四、升降幅度限制及上櫃首日之參考價格:規範該等權證之交易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並明訂上櫃首日之參考價格為其發行價格,爰修正「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4條之1及第7條規定。
五、履約價格及指數之計算:經考量該等權證標的證券或指數所屬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收盤時間與本中心櫃檯買賣交易市場未盡相同,故規範履約現金結算之計算方式,採以權證到期日下午六時前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依臺灣銀行當日外匯即期匯率收盤價之中價換算為新台幣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計算;另規範發行人應於權證到期日下午六時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之資訊,爰新增「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第1條第1項第5款第2目及第3條規定。
六、天災、選舉或國定假日之處理:配合本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之修正,新增規範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國內認購(售)權證到期履約之現金結算計算方式,爰修正「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災、選舉或國定假日之處理作業」第1條第1項第2、3及4款規定。
七、風險預告書:提醒投資人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權證之相關風險,新增「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資訊公司、本中心交易部、稽核室、企劃部、債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