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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衍生性商品業務鬆綁

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為提升國內證券商競爭力,兼顧證券商穩健經營與投資人保障,櫃買中心於107年4月20日公告證券商衍生性商品業務鬆綁,並自即日起實施部分強化監理措施,考量證券商內部作業調整需要,給予3個月或6個月緩衝期。

業務鬆綁方面,放寬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財務條件,原規定不得有累積虧損,調整為淨值逾實收資本額,避免證券商因短期損益波動影響業務經營,有助提升證券商辦理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穩定性。其次,開放外匯證券商與客戶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可以順帶提供客戶相關結匯服務,滿足客戶一站式服務需求,節省客戶的交易成本。

強化監理方面,參照銀行業監理制度,增訂證券商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強化措施,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從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業務,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應向客戶徵提期初保證金,及不得銷售給自然人客戶等規範,證券商因保證金規範調整可以有6個月的緩衝期。此外,專業法人客戶的財務門檻,也由總資產五千萬元,提高至一億元以上,並給予證券商3個月的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