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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704101371號
正   本:
主   旨: 本中心108年度證券商營業處所暨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
依   據: 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點。
公 告 事 項: 一、有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採電腦議價系統及比對系統營業金額合併計算後,依下列費率標準計收: (一)當月營業金額在300億元以下(含)部分,費率為百萬分之1.2。
(二)當月營業金額逾300億元至1000億元(含)部分,費率為百萬分之1。
(三)當月營業金額逾1000億元至2000億元(含)部分,費率為百萬分之0.8。
(四)當月營業金額逾2000億元至3000億元(含)部分,費率為百萬分之0.75。
(五)當月營業金額逾3000億元部分,費率為百萬分之0.7。
二、為提升公債市場之流動性,鼓勵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加強提供各年期公債之報價,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使用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公債,其費率依前項計算結果之八折計收。
三、債券自營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債券者,其業務服務費按其每月交易營業額之百萬分之0.5計收。
四、前揭費率之實施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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