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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50002087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等4項規章部分條文及相關改帳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自本(105)年2月15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43條、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52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1月20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529171號函。
公 告 事 項: 為使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期及綜合交易帳戶申報作業與上市(櫃)股票一致,以符合實務需求,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整興櫃股票餘額交割之時點為T+2日款券同日交割、調整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興櫃股票之申報時點及修正外資客戶申報興櫃股票賣出遲延給付結算之相關作業等制度,爰配合修正旨揭規章條文。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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