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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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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50003238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等8項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依   據: 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0條、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43條、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52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05)年2月2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54269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進一步落實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造市義務,維護興櫃市場交易秩序,爰調整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造市義務及相關交易控管機制,另考量本中心「開放式基金交易平台」及「黃金現貨交易平台」均係參照興櫃股票之交易機制及交易系統所建置,參與交易者均同為證券市場之投資人,開放式基金及黃金現貨有關造市商造市義務之規定亦比照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造市義務之修訂而調整。
公 告 事 項: 二、有關旨揭規章相關條文修正重點謹摘述如下:(一)新增興櫃股票個股冷卻機制:考量興櫃股票未訂有漲跌幅度限制,為保護投資人,避免因價格異常波動產生交易風險,新增興櫃股票個股異常之冷卻機制,興櫃股票交易時間內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與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50%以上時,除已公告終止興櫃交易之次一營業日起、當日為除權除息交易開始日或減資恢復交易日、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興櫃股票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低於1元者等特殊情形外,暫停該檔興櫃股票之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為止。
公 告 事 項: (二)強化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造市義務:明定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點選成交之原則、連續報價頻率縮短為3分鐘、庫存不足改善期限調整為1個營業日及不得有非造市目的大量出售庫存部位。
公 告 事 項: (三)限縮系統外議價交易方式:明定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與證券經紀商得進行系統外議價交易之事由且須應留存相關文件備查。
公 告 事 項: (四)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興櫃股票不得無正當理由大量出售:明定發行公司登錄興櫃後,推薦證券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於短時間內大量出售所認購之部位。
公 告 事 項: (五)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應明確訂定報價決定依據:明定推薦證券商應於其內部作業辦法具體載明報價價格決定依據等相關事項。
公 告 事 項: 三、另為避免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造市商發生報價價格誤植之情事,爰新增興櫃市場報價價格防錯機制,於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開放式基金或黃金現貨造市商)報價價格超過該券商(造市商)前次報價價格之上下20%時,本中心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即回覆錯誤訊息,須經由該券商(造市商)非申報該筆報價之人員放行後,始得完成該筆報價申報。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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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323811-1.doc105000323811-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