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50031875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3項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106年1月16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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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11點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396451號函。 | ||||||||
公 告 事 項: | 為開放國內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採現金申購買回,及提升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之報價義務規範,爰配合修正旨揭相關規章。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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