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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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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60002361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四項規章暨風險預告書等相關表單如附件,自本(106)年3月1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9條、「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11點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開放槓桿反向型ETF上櫃買賣並配合非國內成分股ETF申購買回作業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移向本中心辦理申報,修正旨揭相關規章及表單;另本年3月1日前已掛牌之非國內成分股ETF其申購買回作業,考量發行人及參與證券商電腦申報系統及信託契約修正所需時程,自本年5月15日起始適用旨揭修正條文,並自該日起移向本中心辦理申報。
公 告 事 項: 二、本中心102年6月11日證櫃交字第1020301398號公告,所揭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資訊揭露相關規範,業已增訂於旨揭規章中,自本年3月1日起不再適用。
公 告 事 項: 三、請各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無漲跌幅限制之ETF時,加強包括電子式交易型態(如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及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如當面委託、電話、書信、電報等)之風險控管機制。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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