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60008234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2條之2及第15條之3之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申請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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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考量上櫃公司董事會如為提請股東會決議解散之議案,雖該解散議案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生效力,然已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爰將「經董事會決議為提請股東會決議解散之議案者」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及分盤交易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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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另為避免變更交易方法、恢復為普通交割、採行或取消分盤方式交易等處置措施,櫃檯買賣市場與集中交易市場實施時間不一致,爰增訂因配合跨市場作業所需得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實施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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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修正重點請詳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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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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