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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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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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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60014442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公 告 事 項: 一、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購、買回申報作業時間應為櫃檯買賣市場交易日,不包括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營業日。
公 告 事 項: 二、發行人及參與證券商辦理ETF申購、買回作業相關申報時間不得逾本中心規定之時限,相關申報時間規定如下:(一)T-1日作業(T日為申購、買回申報日):PCF(申購買回清單)申報時間為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
公 告 事 項: (二)T日作業:1、申購、買回申報時間:上午九時至每檔ETF信託契約所定申購、買回截止時間。
公 告 事 項: 2、PCF更新檔申報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每檔ETF信託契約所定申購、買回截止時間。
公 告 事 項: 3、PCF更新檔查詢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公 告 事 項: 4、初審作業時間:每檔ETF信託契約所定申購、買回截止時間起至下午五時。
公 告 事 項: (三)T+1日作業:1、二圈作業時間:上午九時至上午十時。
公 告 事 項: 2、複審作業時間:上午九時至每檔ETF信託契約所定複審截止時間(至遲不得超逾下午四時)。
公 告 事 項: 3、撥付指示申報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公 告 事 項: 4、解圈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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