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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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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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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60022178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下稱「本國上櫃審查準則」)第3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下稱「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第4條、第5條、第21條、「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下稱「外國上櫃作業程序」)第3條、「有價證券上櫃審查費收費辦法」(下稱「上櫃審查費收費辦法」)第2條、「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上櫃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下稱「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第2點及前揭規章相關附件(表),暨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時應檢附中介機構填製之檢查表,除公告事項另有規定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公 告 事 項: 一、為強化申請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職能,自107年起本國公司申請時實收資本額或外國公司申請時最近期淨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總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爰修正「本國上櫃審查準則」第3條及「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
公 告 事 項: 另併同修正「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下稱「本國上櫃作業程序」)附件二、附件四、附件十二、「外國上櫃作業程序」附件一、附件四、附件十、第一上櫃申請書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及申請上櫃公司應檢附推薦證券商及會計師填製之相關檢查表。
公 告 事 項: 二、自107年起申請上櫃公司須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並於申請時出具「上櫃掛牌期間持續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承諾書」,爰修正本(外)國上櫃審查準則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本國上櫃作業程序附件一及外國上櫃作業程序附件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附件「管理股票變更為一般櫃檯買賣股票申請書」及「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
公 告 事 項: 三、配合經濟部於106年5月4日訂定「經濟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將適用範圍由經濟部工業局主管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擴大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工業局主管之「文化創意業」及經濟部能源局主管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並同時受理本國及外國公司之申請,爰修正本中心「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第4、5及21條、「外國上櫃作業程序」第3條及「上櫃審查費收費辦法」第2條等規定,將出具評估意見書之機關改為經濟部;且併同修正外國上櫃作業程序附件二、附件十、「上櫃審查費收費辦法」附件一、附件二,及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附件一「產業專家諮詢事項表」,暨申請上櫃公司應檢附推薦證券商填製之相關檢查表。
公 告 事 項: 四、考量現行本中心「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初次申請上櫃公司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者,應辦理上櫃前業績發表會,然上櫃前公開銷售除採詢價圈購外,尚得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
公 告 事 項: 為明文規範,俾利實務遵循適用,爰修正「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
公 告 事 項: 五、另配合上櫃審查實務所需,爰修正本國上櫃作業程序附件二「法律事項檢查表」及本(外)國上櫃作業程序附件十二(附件十)「審查報告」,並於外國上櫃申請案推薦證券商填製之檢查表BM「法令遵循事項」增訂申請公司陸資持股情形之檢查項目,暨修正本(外)國申請案推薦證券商填製之檢查表BD及BG「獲利能力分析」之附表。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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