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600236141號 |
主 旨: | 修正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時應檢附之主辦推薦證券商填製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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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一、為強化初次上櫃承銷價格訂定之合理性,並提升推薦證券商之輔導評估職能,爰修正旨揭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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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二、主辦推薦證券商應將申請上櫃公司之業績變化、興櫃價格波動及與同業相較等,列為暫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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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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