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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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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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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600243161號
主   旨: 本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下稱換發作業程序)第1條至第7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27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06年10月1日起實施。
公 告 事 項: 一、鑒於上櫃公司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興櫃股票等皆已無實體發行,為維護股東權益、提升服務效率,及降低市場上辦理彌補虧損減資或現金減資等一般減資事件、與股票股權相關之公司債其公司更名等事件,因換發作業而停止其過戶所造成之影響等情事,爰修正換發作業程序第3條及審查準則第27條規定,將舊股票或舊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興櫃股票等停止過戶之期間由現行5至10日,縮短為5日。
公 告 事 項: 另為求體例一致,亦將換發作業程序酌予文字修正。
公 告 事 項: 二、旨揭修正規定施行前,相關作業計畫書已送達本中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施行後始送達本中心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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