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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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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證櫃輔字第10600295801號
主   旨: 增修訂證券商辦理外匯業務及國際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下簡稱「標準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公 告 事 項: 一、增訂證券商辦理外匯業務之「標準規範」:本次增訂係配合106年3月27日中央銀行公告之「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分別就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通則、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及人民幣業務之經營管理等章節訂定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公 告 事 項: 二、修正國際證券業務之「標準規範」重點如下:(一)配合「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刪除每半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應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責表及綜合損益表之規定,並簡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每季及每月申報財務資訊作業,改以電子方式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即可。
公 告 事 項: (二)配合「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發布,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公 告 事 項: 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並為一致性規範。
公 告 事 項: (三)配合「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二發布,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得透過海外機構或專業人士協助,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公 告 事 項: (四)配合「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三發布,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新開戶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開戶。
公 告 事 項: (五)配合「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37-1條發布,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客戶從事臺股股權性質相關之轉(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交易,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 告 事 項: 另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不得協助國外承銷商及客戶規避依「發行人募集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承諾與聲明事項。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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