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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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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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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70054610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原名稱: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下稱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等4項規章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4691號函准予備查。
公 告 事 項: 一、配合主管機關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提升董事職能,除持續擴大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外,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以增加對董事之支援,加強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爰修正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下稱管理作業要點)第14條條文。
二、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施行日期,上開「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其中部分條文之完成期限如下: (一)第12條第1項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第15條第2項有關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第16條有關投保董事、監察人責任保險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第18條有關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上櫃公司應自109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並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五)第20條第3項有關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上櫃公司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配合前開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修正,本中心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4條為相應修正。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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