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006291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8項規章部分條文、「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相關附件,暨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應檢附推薦證券商及律師填製之檢查表,自公告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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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本中心為扶植營運績效已顯現且具成長性,但尚未能符合獲利能力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經參考國外證券市場之上市條件,並考量我國投資人結構,增訂以「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作為衡量公司規模及經營績效之一般上櫃標準,並採行相關配套措施,以提供申請上櫃公司多元之上櫃條件選擇,暨配合上櫃審查實務運作,爰修正本中心旨揭規章及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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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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