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110453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申請書件紀錄表」及「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外國發行人適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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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0條等規定。 | ||||||||
公 告 事 項: |
一、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研基金會)107年9月6日(107)基秘字第0000000354號函函釋,共同控制下之企業合併,組織重組新設立之公司,實質上係原公司之延續,故新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應以原公司財務報表之帳面金額認列相關資產及負債,並視為自始合併原公司而編製比較期間財務報表,不受設立日之限制。 二、來臺申請第一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所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本亦須參照前揭會研基金會函釋辦理,爰配合修正旨揭本中心相關規章附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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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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