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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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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公告

相關公告資料連結及下載

  1. 113.2.23 公告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等3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
  2. 113.1.10 公告訂定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作業辦法」。
  3. 112.12.29 公告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及相關書件,暨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
  4. 112.10.02 公告增訂ETF發行人應於收益分配公告增加揭露各收益分配項目占比資訊。
  5. 112.09.15 本中心為開放上櫃ETF雙幣交易業務,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9項規章。
  6. 112.02.06 公告明定ETF發行人申請或申報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時應函送本中心之資料及時限,暨本中心審查程序
  7. 112.02.06 公告增訂ETF發行人應於收益分配公告增加揭露「預估股息占比」資訊及相關警語
  8. 111.07.18 公告開放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為股票之國內成分ETF者,初級市場申購部位得同日於次級市場賣出
  9. 為強化投資人對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商品之瞭解及風險認知,修訂相關規章暨增訂相關表單,新增投資人首次委託買賣或辦理申購買回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先完成「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測驗並簽署後方能交易,專業投資人得予豁免:110年12月24日證櫃交字第11000719891號公告。
  10. 明定本中心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申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所出具之指數資格認可「備查函」期間效力:110年10月22日證櫃交字第11000679502號公告。
  11. 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處置期間之交易限制及控管方式:110年7月15日證櫃交字第11000611431號公告。
  12. 配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得辦理分割及反分割,修訂相關規章暨增訂相關表單:110年7月8日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
  13. 為保護公益及維持指數股票型基金市場交易穩定,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最近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值為零或負數時,本中心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110年1月11日證櫃交字第1090070775號公告。
  14. 為強化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ETF)之資訊揭露,增訂ETF發行人應於規定時限申報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ETF情形:108年7月8日證櫃交字第10800585811號公告。
  15. 簡化上櫃ETF參與證券商及流動量提供者資格審查作業程序、開放期貨商兼營證券自營商者可申請擔任ETF參與證券商,暨調整ETF流動量提供者應開始報價之時間:107年11月22日證櫃交字第10700528641號公告。
  16. 投資人須簽署特殊風險預告書始得委託證券商買賣及辦理申購買回經本中心認為有必要之ETF:107年11月19日證櫃交字第10700526751號公告。
  17. 107年8月9日起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申請上櫃掛牌,並開放證券商得發行以該商品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公告:107年8月9日證櫃交字第10700215501號公告。
  18. 為增加投資人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便利性及確實落實具風險意識之投資人始可參與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公告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之1:107年5月25日證櫃交字第10700132421號公告。
  19. 配合實務作業修正本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106年10月6日證櫃交字第10600270481號公告。
  20. 明定投資人於本中心市場首次買賣、申購、買回高收益債券ETF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106年6月19日證櫃債字第10600157631號公告。
  21. 為利ETF發行人及參與證券商辦理ETF申購、買回作業,配合實務作業明定其作業不得逾本中心規定之時限、款項匯撥方式等相關規定:106年6月3日證櫃交字第10600144421號公告。
  22. 106年3月1日起槓桿型及反向型ETF得上櫃買賣,及非國內成分股ETF申購買回作業移至本中心辦理申報公告:106年2月13日證櫃交字第10600023611號公告。
  23. 106年1月16日起開放國內成分股ETF得採現金申購買回,及提升上櫃ETF流動量提供者之報價義務規範公告:105年11月15日證櫃交字第1050031875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