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託說明及注意事項

壹、公發及募資案件

行政委託之法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7號公告、104年1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6號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之一規定。


受託案件範圍

受理發行人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案件)、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櫃公開銷售案件、外國發行人(登錄興櫃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及前開案件申報生效之撤銷、廢止或變更等事項。


本中心辦理受託案件之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 法規連結

貳、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募集案件

行政委託之法源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7號公告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


受託案件範圍

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

一、申報追加募集之七個營業日生效案件。

二、申報募集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十二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三、前款案件之展延募集申請。


本中心辦理受託案件之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法規連結
行政委託案件宣導資料
(一) 股票類
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下載PPTX
審查案例分享 下載PPTX
(二) 普通公司債類
申報普通公司債募集與發行案件應注意事項 下載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