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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一般投資人及具財力證明之投資人對股權群募之投資認購額度

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為擴大投資人參與股權募資市場,櫃買中心修正「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放寬一般投資人參與股權群募之限額,提高一般投資人於單一募資平台一年內投資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另增訂已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投資人,其認購金額不設限。上開修正條文自109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