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4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80054952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第一點、第五點,並自108年5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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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4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105447號函及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第八點。 | ||||
公 告 事 項: |
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第一點之己表、國內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櫃費費率,依其發行餘額總面值之0.02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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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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