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發及募集

行政委託說明

壹、公發及募資案件

行政委託之法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7號公告、104年1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6號公告、110年4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3號公告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之一規定。

受託案件範圍

受理發行人下列案件之申報生效、撤銷、廢止或變更等事項: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本國發行人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案件)及初次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案件。

    二、普通公司債募集與發行案件。

    三、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

本中心辦理受託案件之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貳、ETF募集案件

行政委託之法源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1號公告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

受託案件範圍

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

    一、追加募集案件。

    二、申報募集案件。但不包括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三、前款案件之申請展延案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之傘型基金募集及追加募集案件,依各子基金類別,分別適用前項本中心受託辦理事項之規定。但不含傘型基金同時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申報募集案件。

本中心辦理受託案件之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