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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創櫃板之籌資及投資

於創櫃板之籌資及投資

登錄創櫃板之公司可透過本中心網站「創櫃板專區」揭示籌資資訊,該專區內容包括:「創櫃板簡介」、「公司資訊」、「籌資資訊」、「市場公告」等。 投資人可至此專區查詢各公司之籌資資訊,包括籌資計畫、籌資金額、資金用途、認購價格及期間等,並可透過本中心網頁「辦理中籌資資訊」參與創櫃板公司籌資。


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系統籌資金額限制

創櫃板增資股份之來源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予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而其未認購之部分;若為籌備處辦理募集設立,則為公司發起人依公司法第132條規定不認足公司股份之部分。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金額不得逾新臺幣3,000萬元。但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3,000萬元之限制。


投資人投資「創櫃板」金額限制

參與創櫃板之投資人視其資格及條件而有不同控管機制,將投資人可能承受風險及損失控制在一定程度:

  1. 若為一般投資人,應於本中心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確認「風險預告書」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系統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其投資限額為最近一年內透過創櫃板對所有創櫃板公司認購投資股票累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5萬元。
  2. 若為天使投資人、具財力證明之自然人或原始股東,則不設限。

※天使投資人定義:

  1. 專業機構投資人:
    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且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3.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2款之規定。
  4. 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惟天使投資人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具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定義:提供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