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市場的給付結算基金,在概念上等同於集中交易市場的交割結算基金,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證券商對市場履行交割(給付結算)義務之擔保,亦即只有在證券商無法對市場履行交割義務時,才有可能動用給付結算基金,以確保部分市場參與者發生無法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時,不致影響整體市場的正常運作。
制度名稱 | 實施日期 | 款券收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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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券圈存制度 | 1994年11月1日至1995年9月17日 | 凡使用櫃檯買賣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買賣上櫃股票之投資人,於買進前必須預留股款(款之圈存);賣出前則需預留股票(券之圈存)。 |
股票圈存作業暨圈存準備金制度 | 1995年9月18日至1998年11月30日 | 投資人賣出股票仍需預留股票(券之圈存);但投資人買進前則不需預留股款,而以證券商所繳存之圈存準備金代替。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其買進股票成交總金額不得逾越前項圈存準備金之三倍。 |
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制度 | 1998年12月1日迄今 | 廢除圈存準備金制度,款券均無須圈存,比照集中市場一般股票之交易方式,以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算基金作為參與市場交易之證券商違約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之準備金。 |
一、法源依據: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第1條明訂其法源依據為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7條第三項:「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以櫃檯買賣中心為基金運作之主體。
二、基金規模及繳存方式:
(一)基金規模:依主管機關規定,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總額為20億元,其中櫃買中心提撥4億元,全體證券商提撥16億元。
(二)基金提撥方式:
三、證券商機動提撥機制:
證券商除依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繳存基金外,另依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證券商增繳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櫃買中心應每月計算證券商前一個月份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稱計算值),若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大於其已繳存本基金基本數,則須補繳其差額;若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小於其已繳存本基金基本數,則退還其差額,但退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該證券商之給付結算基金基本數。
一、動用順序:
依據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證券商對櫃買中心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櫃買中心經依相關規定處理後,其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應先扣抵該違約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及其孳息,如有不足,再依以下代償順序辦理:
(一)櫃檯買賣中心繼續提撥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3億元(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二)未違約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及櫃檯買賣中心首次提撥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1億元(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就動用當日已繳存基金之比例分攤之。
(三)未違約證券商於冷靜期內(證券商違約發生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以其最近期應繳存本基金之百分之一百為限(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所增繳之本基金。
二、補足方式:
各證券商及本中心應於動用一、(一)及一、(二)分擔之數額後,依委員會議定規模補足(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如遇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動用者,各證券商及本中心應即補足之,證券商未補足者,本中心即暫停其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依據基金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未違約證券商得於冷靜期間屆滿五個營業日前,以其最近期應繳存本基金之百分之一百之上限增繳本基金,並檢具申請退場函、董事會議事錄、繳訖前述增繳本基金之上限、停止參與市場交易、已履行帳戶移轉、款券給付結算相關義務及結清一切帳務之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退場,並經本中心公告退場及主管機關函復同意終止營業,即不再負擔本基金分擔及補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