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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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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編製原則

第一章 前言

「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是以發行量排序,並考量債券剩餘年限及發行人等條件,選出符合條件之債券以市值加權計算之債券指數,用以表彰櫃檯買賣寶島債券市場之績效。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一節 指數諮詢委員會及成員

一、為辦理「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TPEx-BOC Offshore RMB Bond Index)的審核及基本原則的改變等業務需要,設置指數諮詢委員會。

二、指數諮詢委員會的諮詢委員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內部委員三名及外部委員四名共同組成,委員會主席由本中心指派,主席主持委員會會議,並在休會期間代表委員會。

第二節 指數諮詢委員會秘書單位

一、指數諮詢委員會秘書由本中心指派,以協助委員會作業。秘書單位負責維持有關「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成分債每月定期調整以及成分債的變動紀錄,並負責適時發布有關成分債變動消息。

二、 指數諮詢委員會秘書單位將在定期調整成分債中,依照第五章第二節規定,辦理納入或刪除成分債。指數諮詢委員會秘書單位並應負責公布月調整的結果。

第三節 指數的計算與管理

一、「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包含新台幣計價之「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及人民幣計價之「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兩種。

二、「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由本中心負責設計、計算及資訊傳輸。

三、本中心每月均對指數進行檢驗,依指數原則更新成分債及其權重,並執行審核後的成分債異動作業。

四、本中心將保存所有成分債的市值紀錄。

第三章 成分債的選擇原則

第一節 採樣範圍

「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的成分債選擇範圍是指在本中心掛牌交易的寶島債券,且剩餘年限為六個月(含)以上十年(含)以下之債券。

第二節 計價幣別

人民幣計價之「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以成分債價格直接計算;新台幣計價之「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則依資訊提供廠商即時提供之新台幣與人民幣之兌換匯率轉換為新台幣後計算之。

第三節 成分債選擇標準

一、選擇成分債的發行規模

  成分債的未到期流通面額達五億元人民幣(含)以上者。

二、選擇成分債的信用評等

  發行人信評等級為標準普爾A+、A或A-或穆迪A1、A2或A3者(同時有標準普爾及穆迪信評者,以標準普爾信評為判別標準) 。

三、選擇成分債的還本計息方式

  成分債其計息方式為採固定利率計息且到期時一次償付本金者(不含零息債券及附選擇權之債券)。

第四章 指數計算方法

第一節 計算頻率

「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於櫃檯買賣交易時間內,每隔五秒以成分債最新成交價格及匯率計算並公布即時指數一次,並於每日收市後計算一次收市指數。

第二節 價格來源

編製指數價格來源依序為:

  1. 本中心國際債券系統或證券商處所交易申報之即時成交價格。
  2. 本中心提供之(含息)公平價格。

本中心公平價格係透過交易商報價所得之含息寶島債券殖利率曲線,利用拔靴法(Bootstrapping)得出之零息殖利率曲線將各期現金流量折現後加總得出。

第三節 計算公式

一、指數計算
 (一) 人民幣計價指數
  1. 計算公式
    人民幣計價指數計算公式
    其中
    Pi,t為第 i 支成分債於時間 t 之面額每 1 元的含息價格
    Qi,t為第 i 支成分債於時間 t 之未到期流通面額
    Base為指數基值,為指數基期日樣本總市值
    指數基期日樣本總市值
  2. 基值調整
    樣本調整、付息等因素造成指數不連續時,基值調整如下:
    基值調整
    Xt為調整前的總市值:
    X't 為調整後的總市值:
    Base 為新起算日之指數基值
    成分債價格不變,於樣本調整或付息時,指數維持不變:
    成分債價格不變,於樣本調整或付息
 (二) 新台幣計價指數
  1. 計算公式
    新台幣計價指數計算公式
    其中
    et 為時間 t 之新台幣與人民幣之兌換匯率
    e0 為指數基期日之新台幣與人民幣之兌換匯率
  2. 基值調整
    當人民幣指數基值調整時,新台幣指數基值調整如下:
    當人民幣指數基值調整時,新台幣指數基值依此調整
    其中
    Base 為人民幣指數基值
    e0 為指數基期日之新台幣與人民幣之兌換匯率

第五章 成分債審核

第一節 審核日期

一、「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的成分債訂於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進行審核。任何成分債的變動會在每月的第一個營業日生效。

二、指數諮詢委員會秘書單位於每月進行審核時,應依第三章成分債的選擇原則辦理。

第二節 納入和刪除成分股的原則

一、為確保指數具有市場代表性及維持對「櫃買-中銀寶島債券指數」成分債的穩定性,指數諮詢委員會秘書單位固定在每月審核時,應將已發行未納入之寶島債券並符合第三章成分債的選擇原則者進行納入,並將成分債於次月剩餘年限不滿六個月者進行剔除。

二、指數諮詢委員會秘書單位應將新發行之寶島债券並符合第三章成分債選擇原則者於該債券發行日進行納入;當成分債發行人信評調整而未符合第三章成分債的選擇原則或成分債流通量不足五億人民幣時應即時進行刪除。

第六章 成分債的變更

一、任一成分債被本中心停止買賣者,得以每日本中心公布之公平價格作為計算之基礎並保留在指數內至次一成分債調整日止,並於次一成分債調整日起予以刪除。

二、成分債因停止買賣並經刪除者,待恢復交易後,於恢復當月審核時,符合第三章成分債的選擇原則者依第五章成分債審核規定辦理。

第七章 基本原則的修正和例外規定

一、 若指數諮詢委員會或秘書單位認為應修正指數基本原則或對指數基本原則作出例外的規定,必須知會指數諮詢委員會的主席,由主席交由指數諮詢委員會會議作決定。若事屬緊急,則授權主席代表指數諮詢委員會核准例外規定,但必需立即通知指數諮詢委員,並在指數諮詢委員會會議中提報。

二、如果根據本章前條所做的例外規定被核准,此項例外規定不得被視為對於指數諮詢委員會的未來決策創下先例。

三、指數基本原則的重大變動是在指數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公布,但必需待下一次指數諮詢委員會通過確認後才生效,以便讓指數使用者及市場參與者有時間提出評論,只有指數諮詢委員會可以修正指數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