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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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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有價證券交易系統簡介


投資人初次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應先與該證券商經紀商簽訂開戶契約,辦理開戶手續(含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買賣時應委託證券經紀商下單,透過本中心下列交易系統為之:
  1. 等價成交系統:報價單位為1股,最低成交單位為1,000股(即整股),申報買賣之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2. 盤中零股及盤後零股交易系統:零股之買賣以1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或其倍數。
  3. 鉅額交易系統:買賣之標的應為在等價成交系統交易之有價證券,且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在500交易單位以上(或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1,500百萬元以上)。
  4. 盤後定價交易系統:買賣申報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成交價格為等價成交系統當日之收盤價。
  5. 標購。
投資人經由前述各交易系統成交後,合併各交易系統成交之買賣,依下列時點,以款券劃撥方式辦理給付結算(即透過銀行及集保結算所劃撥款券):
  1. 買進股票:應付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
  2. 賣出股票:應付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
  3. 買賣股票:款券皆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若有應付款及券者係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若有應收款及券者將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款券。
有關各交易系統之交易時間、交易單位、升降幅度、升降單位、撮合方式、委託種類及資訊揭露等資料,分述說明如下。

等價成交系統

一、交易時間

(一)櫃檯買賣巿場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委託時間8:30至13:30,撮合成交時間為9:00至13:30。

(二)暫緩開收盤機制:達到暫緩開盤標準之有價證券,將延後至9:02開盤;達到暫緩收盤標準之有價證券,將延後至13:33分收盤。有關暫緩開收盤之詳細說明,請詳「上櫃>交易制度專區>開收盤前資訊揭露配套措施專區」之「配套措施」一節。

(三)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機制:開盤後有價證券之任一試算成交價超過參考價格之3.5%(包含上漲及下跌),將延緩逐筆交易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以集合交易撮合,之後再恢復為逐筆交易撮合,請詳「上櫃>交易制度專區> 盤中全面逐筆交易專區」之「逐筆交易新制度介紹」一節。

二、交易單位

除公司債1交易單位為面額100,000元及第二上櫃外國股票1交易單位不以1,000股(單位)為限之外,其餘有價證券1交易單位為1,000股(單位)。

三、升降幅度

證券種類 升降幅度(漲跌幅)
股票、第一上櫃外國股票、轉(交)換公司債、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受益證券、存託憑證、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國內成分指數投資證券(ETN) 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10%為限
認購(售)權證
  1. 國內股票及經本中心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
    (1).認購權證
    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x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認售權證
    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x行使比例。
  2. 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經本中心公告之指數為標的之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以期貨為標的之期貨型認購(售)權證之升降幅度,請詳本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3. 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證券或指數及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無升降幅度限制。
槓桿反向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證券者、槓桿反向型ETN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證券者 以10%乘以該基金(指數投資證券)之倍數
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 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 1+10%)+(認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認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 1-10%)-(認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認購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行使比例。
認股權憑證 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認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認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認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認購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行使比例。
新上櫃普通股首五日、第二上櫃外國股票、國外成分證券ETF、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之ETF、槓桿反向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國外成分ETN、槓桿反向型ETN之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標的 無漲跌幅

四、升降單位

證券種類 升降單位
股票、上櫃外國股票、存託憑證、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附認股權特別股       股價 < $10 為1分
$10  ≤ 股價 < $50 為5分
$50  ≤ 股價 < $100 為1角
$100≤ 股價 < $500 為5角
$500≤ 股價 < $1,000 為1元
      股價 ≥ $1,000 為5元
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       股價 < $5 為1分
$5    ≤  股價 < $10 為5分
$10  ≤ 股價 < $50 為1角
$50  ≤ 股價 < $100 為5角
$100≤ 股價 < $500 為1元
      股價 ≥ $500 為5元
ETF、ETN       股價 < $50 為1分
      股價 ≥ $50 為5分
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股價 < $150 為5分
$150≤ 股價 < $1,000 為1元
      股價 ≥ $1,000 為5元

五、撮合方式

當巿第一次撮合(即9:00開盤)採集合交易,其後至13:25分採逐筆交易撮合,13:25至收巿(即13:30收盤)採集合交易,有關二種撮合方式之詳細說明及釋例請詳「上櫃>交易制度專區>盤中全面逐筆交易專區」之 「集合交易與逐筆交易制度之比較」

六、委託種類

集合交易時段僅能使用限價且當日有效(ROD)之委託種類;逐筆交易時段新增巿價委託,搭配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即於逐筆交易時段共計有「限價且當日有效委託」、「限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限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巿價且當日有效委託」、「巿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巿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等6種委託種類。

七、資訊揭露

(一)開盤前30分鐘(8:30-9:00)、收盤前5分鐘(13:25-13:30),每隔5秒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請詳 「上櫃 > 交易制度專區>開收盤前資訊揭露配套措施專區」

(二)盤中逐筆交易時段,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包含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及「5秒行情快照」(指每5秒提供行情),請詳 「上櫃 > 交易制度專區>盤中全面逐筆交易專區」

零股交易系統

零股交易系統有盤中零股及盤後零股交易。

一、盤中零股交易:

為便利社會大眾參與臺股,滿足投資人普通交易時段買賣零股之需求,投資人自109年10月26日可於普通交易時段買賣零股,既有盤後零股交易仍依現行機制維持運作。相關資訊請詳「上櫃 > 交易制度專區>盤中零股交易專區」

二、盤後零股交易

(一)交易時間:申報時間自下午1:40至下午2:30止,於下午2:30以集合交易一次撮合成交。

(二)交易單位:以1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1股或其整倍數。

(三)升降幅度:同上櫃股票。

(四)升降單位:同上櫃股票。

(五)撮合方式:於申報當日下午2:30以集合交易一次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六)委託種類:限價且當日有效(ROD)。

(七)資訊揭露:最後5分鐘委託時間(下午2:25至2:30),即時揭示試算之最佳1檔買進及賣出價格;撮合後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

鉅額交易系統

一、交易時間

委託及撮合成交時間相同:

(一) 配對交易:08:00-08:30及09:00-17:00

(二) 逐筆交易:09:00-17:00

二、交易單位

一次申報最低數額標準:

(一)單一證券:數量達500交易單位以上或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二)股票組合:5種股票以上且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三、升降幅度: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10%為限。

四、升降單位:於漲跌停價格範圍內,升降單位均為0.01元。

五、撮合方式

(一)配對交易:依證券商輸入之交易對象、數量及價格撮合成交。

(二)逐筆交易:同等價成交系統之逐筆交易撮合方式。

六、委託種頪:限價且當日有效(ROD)。

七、資訊揭露:鉅額交易成交資訊除盤前配對交易於開市後揭露外,其餘即時揭露成交價量資訊,及逐筆交易未成交價量資訊。

盤後定價交易系統

一、交易時間:委託申報時間自14:00至14:30,當日14:30採電腦自動交易撮合成交。

二、交易單位:同等價成交系統。

三、升降幅度:以申報當日該證券收盤價格(即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為成交價格,若當日無成交價格產生時,則暫停該證券盤後定價交易。

四、升降單位:同等價成交系統。

五、撮合方式: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六、委託種類: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當日有效。

七、資訊揭露:成交前揭露全體及個別有價證券買賣申報數量;成交後揭露全體及個別有價證券買賣成交數量。

標購

一、交易時間:標購競賣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並於申報日成交。

二、交易單位:由標購委託人訂定之交易單位及其倍數為標購單位。

三、升降幅度

(一)標購底價:以標購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上下百15%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上下15%幅度範圍內為限。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標購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標購底價依下列順序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15%幅度範圍內為限:

  1.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

(二)競賣申報價格範圍並無限制,惟低於標購底價之競賣委託,始有成交機會。

四、升降單位:同等價成交系統。

五、競價方式

由標購委託人選擇下列一種方式進行:

(一)標購時,在不超過標購底價,以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之最高賣出申報價格為標定價格。低於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二) 標購時,以不超過標購底價之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並依各賣出委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則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六、委託種頪:限價且當日有效(ROD)。

七、資訊揭露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標購委託人委託申請標購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同意或認可後,於標購三日前公告標購競賣申報條件。

(二)標購底價宣布時間在開始標購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標購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