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00000574號



主旨:公開資訊觀測站「內部人事前申報轉讓持股內容變更申報」系統建置完成,預計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正式上線啟用,請 查照。
說明:
一、案陳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679161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兼顧內部人股權轉讓之需求,是項申報作業建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內部人事前申報作業』項下。
三、內部人事前申報轉讓持股內容變更申報作業(以下簡稱事前交易方式變更申報作業)係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後,於轉讓期間一個月內欲轉換交易方式(例如:一般交易變更為鉅額交易,或由一般交易增加另一交易方式為盤後定價交易)者適用。惟使用時,有下列事項須注意:
(一)事前交易方式變更申報作業係公司內部人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後,就原已申報之預定轉讓股數未轉讓餘額辦理變更交易方式,申報變更以一次為限。
(二)原申報完成日(含)起4日內及轉讓有效期限屆滿前2日內(即有效期間之最後3日)不得申報變更。
(三)新申報變更之交易方式自申報輸入系統之日起算,三日後(即輸入起第4日)始可轉讓。
(四)自申報變更時起,原申報之交易方式即告失效,原申報尚未完成轉讓之股數應依變更申報後內容及自申報輸入系統之日(含)起第4日始可轉讓。
(五)變更申報後,轉讓有效期限仍維持不變,且採「一般交易」者,每日最大可轉讓股數之計算仍維持原申報時之計算股數。
四、檢附新增之「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交易方式變更申報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及「第一上櫃或外國興櫃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交易方式變更申報書【證券商營業處所】」各乙份供參。
五、前述相關申報書表格及下載網址如下,請 貴公司自行下載使用:
(一)上興櫃公司者,請連結證期局全球資訊網站首頁(http://www.sfb.gov.tw)『便民服務』頁籤『申辦案件』項下,『申請案件表格下載』專區。
(二)第一上櫃或外國興櫃公司者,請逕至本中心網站首頁(http://www.gretai.org.tw)『上/興櫃公司』頁籤『內部人股權專區』項下。

正本:各興櫃公司、各上櫃公司、各股務代理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