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00015094號

附件:無


主旨:有關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外國企業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或登錄興櫃案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主辦推薦證券商輔導人員進修規定,說明如下:
(一)主辦推薦證券商從事外國企業第一上櫃申請案件之輔導人員每年至少應完成承銷相關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並取得外部機構或內部所出具之專業訓練證明文件。前開所指專業訓練課程中應包含由本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開辦或認可之上市櫃審查實務專業訓練課程。
(二)上開承銷輔導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一場次由本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開辦或認可之承銷業務相關訓練課程,並於每月底申報「上櫃輔導檢查表」時,於「辦理外國企業來台申請上市櫃案件之承銷輔導小組成員之資格條件」申報作業維護輔導人員受訓情形。本中心將於受理主辦推薦證券商所輔導之外國企業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後,複核檢視其所申報之輔導人員名冊資料,適當了解相關輔導人員之專業訓練情形,以作為審查該第一上櫃申請案之參考。
二、有關少數股東對董事之訴訟請求權規定,說明如下:
(一)來台申請登錄興櫃或第一上櫃之外國企業無論是否設置監察人,均應參照我國公司法第214條有關少數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規定,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法令之前提下明定於其公司章程。
(二)為考量實務作業所需,今(100)年申請第一上櫃之外國企業應承諾至遲於上櫃掛牌前召開股東臨時會修訂公司章程以明定相關規定。但自101年起第一上櫃申請案於申請時即應符合上開規定。
(三)至目前已掛牌之外國興櫃公司,則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修訂公司章程以符合上開規定。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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