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1001142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修正條文如附件,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208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等價成交系統之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係指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起至收市前10分鐘(即下午1時20分)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上、下3.5%時,本中心立即延緩當次撮合2至3分鐘,並繼續接受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當次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同時,本中心將對市場揭露延緩撮合的訊息並傳送至各資訊公司,包括試算價格為趨漲或趨跌訊息、前一次成交價格、前一次成交股數。
二、等價交易系統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原則上皆有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惟下列證券因其商品特性或交易制度之特別規定,不宜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爰予以明文規範排除適用:
(一)初次上櫃普通股票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
(二)管理股票。
(三)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
(四)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
(五)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
三、旨揭修正條文因須配合電腦系統開發及上線時程,正式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記者室、本中心各部室(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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