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10100515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上櫃普通股股票30,107,200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261,100股及101年度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3,440,000股,以一般類股開始櫃檯買賣日期,並自同日起終止該興櫃股票30,368,300股之櫃檯買賣。
依據: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9684號函及100年1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1806號函。
二、上開公司101年4月30日(101)晶字第017號函及101年4月30日未具文號之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及增資新股股款繳納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
特別宣導事項(採用承銷新制):本案採用承銷新制,適用公開申購、承銷商全權配售、過額配售及承銷價格之穩定操作等新制,掛牌首五日無漲跌幅之限制,請特別注意。
公告事項:
一、上櫃股票種類及數量:普通股30,368,300股暨股款繳納憑證 3,440,000股。
二、上櫃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1年5月9日。
三、上櫃股票類別:光電業。
四、股票係採無實體發行。
五、上櫃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代號:4995。
(二)簡稱:晶達。
六、原興櫃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代號:4995。
(二)簡稱:晶達。
七、上櫃股票公司英文名稱及簡稱:
(一)英文名稱:Litemax Electronics Inc.
(二)簡 稱:Litemax
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783202。
九、其他:
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櫃股票30,368,300股,原係以興櫃股票為櫃檯買賣(代號4995,簡稱:晶達),今訂於民國101年5月9日起開始以一般類股為櫃檯買賣,爰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規定,自同日起終止該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各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各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辨識號碼編碼小組)、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各資訊公司、本中心交易部、上櫃監理部、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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