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10018571號 |
附件:無 |
主旨:轉知財政部101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及第10100549471號令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涉課稅處理原則」之釋令,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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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7月27日1010034577號函辦理。 二、旨揭釋令內容如下(正式函文請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之「賦稅法規查詢」專區查詢,網址為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 (一)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令:「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受有限制,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101年5月18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139號函說明二及三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之薪資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各點規定辦理。」 (二)台財稅字第第10100549471號令:「一、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參照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及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規定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二、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