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100288321號 |
附件:如文 |
主旨: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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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18號函准予備查。 說明: 一、為強化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爰新增「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條第4項、第5項,明訂不同之上市上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有互相推派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他方獨立董事者,應於提名及當選時分別揭露相關資訊。 二、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條規定公告」之申報系統,俟申報系統完成後另行公告。 三、新增監察人酬勞之分配順序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6條第3項,並配合刪除原第44條第3項。 |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副本:各上櫃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資訊公司、本中心各部室、資料室、記者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