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2002701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63條之1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本中心新訂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如附件,並自103年1月6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第102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0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394041號及金管證交字第1020039404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開放投資人得從事現股先買進後賣出當日沖銷交易,修正本中心業務規則第63條之1,新增第15款規定,並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共同訂定「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俾利依循。另為配合電腦系統修正,旨揭規章條文將自103年1月6日起實施。
三、本函已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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